刚上初中的男生小李,因性格内向无法适应学校的新生活,不到一学期就被老师建议转学。小李的父母认为孩子在校可能受到欺辱或因学校管理失职而造成其心理焦虑等问题。小李父母多次与学校交涉无果后,将学校告到琼海市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海南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须返还小李学费、住宿费、餐费、专业培训费等费用.7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见习记者吴佳穗
入学不到一学期,老师建议其转学
琼海市人民法院查明,被告海南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是琼海市教育局主管的从事十二年一贯制(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6月7日,小李父亲与该校签订了《海南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交费协议书(初中国内双优班)》。
年9月1日,小李进入该校就读,成为该校G7(初一)年级寄宿制学生,每周末返家一次。小李在校期间,经常出现上课精神不佳、忘带作业等情形,并受到其他同学的孤立、取笑和讽刺,还曾在宿舍与同学发生冲突。
针对小李上述表现,小李的班主任经常与小李的家长进行沟通,并就教育孩子的方式多次提出建议,但效果不佳,小李精神状态及考试成绩均未得到明显改善。在家校沟通过程中,班主任逐渐认为小李无法适应该校的教学模式,并建议小李父母考虑转学事宜。
小李的父母在向法院提交的诉讼书上写道,在小李入学不满一学期的情况下,班主任就认为“初二他肯定去不了美国,转综述班我们也不会同意。他现在不转学,可能以后还是得转学”,再三建议小李转学。在未与家长进行任何协商的前提下,私自决定不让小李交纳下学期的学费,表示“下学期的费用真的不要交,否则退来退去更麻烦”。
另外,在小李及家长向学校反映小李在宿舍、教室受到同学孤立、取笑、讽刺和殴打时,学校均未能积极进行调查和对原告进行心理疏导,也未对孤立、取笑小李的同学进行任何批评教育和阻止,反而相互推诿责任。
医院经诊断,建议该男生接受心理治疗
因小李在校学习期间精神状态不佳,小李母亲于年12月17日向学校请假,并于同年12月19日陪医院海南分院进行检查治疗。
医院门诊病历“体检”项列明:小李神清欠合作,由母亲陪同进入诊室,烦躁感突出,不愿与医生交谈,眉头紧锁,精神检查不能配合,诊断为焦虑状态,建议心理治疗。该医院对小李进行了多项检查。《青少年生活事件量表(ASLEC)结果分析报告》显示,生活事件总刺激量为49分,未超过正常范围的上限;《艾克森人格问卷EPQ(儿童)结果分析报告》显示,个性倾向于内向,情绪不稳;《儿童社交焦虑量表结果分析报告》显示,社交障碍不明显。小李因检查、治疗共花费元。
小李自年12月17日因病开始请假,至年1月26日学期结束均未到校学习,共41天。
小李在校就读期间,学校共收取小李网球训练费、学费、伙食费、书本费、被服费、定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
小李父母就小李在校是否受到欺辱以及小李是否因学校管理失职而造成心理焦虑等问题,在与学校交涉无果后,以小李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三项:一、判令学校返还小李学费、住宿费、餐食费、专业培训费共计.73元;二、判令学校承担医疗费元;三、判令学校向小李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校方返还学费等共2万多元
琼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小学六年的就学过程中曾先后三次转学就读,学校的教育环境及教育严格程度、教育制度必然存在不同,原告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不断地在适应新的就读学校,确实造成了原告的困惑和适应障碍,原告负面情绪未得缓解、释放,而是积累到一定程度导致适应障碍,伴有焦虑状态,故原告的心理问题是多方面因素共同构成的,并不能归咎于被告。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焦虑状态系因被告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引起,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缺乏足够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且因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海南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交费协议书(初中国内双优班)》的基础丧失,学习目的得不到有效实现,视为双方已经同意从年12月17日起解除就读协议。原告在被告就读该学期的应学时间是天,而原告实际学习时间为天,被告理应退还原告41天没有在校学习的学费、住宿费、餐费、专业培训费。被告实际收取原告学费、住宿费、餐费、专业培训费用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学费、住宿费、餐费、专业培训费等费用.73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海南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李学费、住宿费、餐费、专业培训费等费用.73元。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见习记者吴佳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