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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3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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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和被申请人鹿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年6月鹿某因高血压、高血脂患脑梗塞,多次住院治疗,至今未能治愈。年1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鹿某患重度脑梗塞;年9月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正达司鉴中心()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鹿某为颅脑损伤所致中度智能退减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年10月后鹿某的脑梗塞仍未能治愈。

年1月4日,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鹿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被申请人鹿某因患严重脑梗塞,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言语表达,且其病情不能治愈,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云龙法院于年1月6日判决宣告鹿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王某为鹿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鹿某患重度脑梗塞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文字:邹治慧编辑:孙鹏审核:祖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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