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
姜敏,西南*法大学外国与比较刑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谷雨,西南*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受虐妇女综合征”的概念
三、“受虐妇女综合征”在美国刑法中的体系地位
四、“受虐妇女综合征”引入我国司法实践的必要性
五、美国“受虐妇女综合征”的司法适用对我国的启示
六、结语
内容提要
“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一种心理学理论,主要用来分析受虐妇女在遭受家庭虐待期间的一系列的心理状态,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出罪事由而存在,辩护律师利用该理论支持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也可依此主张精神障碍辩护事由。但由于精神抗辩事由的消极意义,美国多把其作为证据支持自我防卫辩护事由。而我国司法实践在面对受虐妇女杀夫案时,法官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否认律师提出的“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辩护理由,甚至仅把受虐妇女的客观事实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且量刑总体过重。因此,我国司法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缺乏人性基础。我国应借鉴美国“受虐妇女综合征”司法适用的合理之处,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从而使受虐妇女得到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
关键词
受虐妇女综合征;受虐妇女杀夫案;酌定情节;正当防卫
载《刑法论丛》年第3卷(总第59卷
)
一、问题的提出
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受虐妇女杀夫案常引起公众的热议,“刘栓霞案”可谓是引起中国社会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