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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2 2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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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下面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来谈谈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之间的异同。

一、什么叫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它们的犯罪主体均为个人和单位,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表现为劣药或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二)主观方面

它们的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的是劣药或假药,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当然,对不知道是劣药或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三)犯罪客体

它们侵害的客体都是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和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四)客观方面

它们的客观方面均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劣药或假药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生产劣药或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劣药或假药的活动,销售劣药或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劣药或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劣药或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劣药或假药又销售劣药或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

三、什么是劣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什么是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关于过期药品的认定。

但是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也规定了按照假药和劣药论处的一些情形,如果仅仅只是过期的药属于按劣药论处,但是实际情况中往往有时候过期的药会产生质变,那么一旦经过鉴定机构的认定为变质的药,那就应该是假药。

六、关于“劣药”或”假药“的认定。

关于是否“劣药”或”假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如何认定两罪的危害程度。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八、如何认定两罪中的生产、销售?

法律没有对生产、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解释,一般认为,所谓生产是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料的采集、收集、配制以及加工、制造等各个环节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劣药或假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劣药或假药的行为: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一般指对人有偿提供商品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劣药或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或假药的行为。

九、构成两罪共犯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劣药或假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十、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生产、销售劣药或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劣药或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劣药或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劣药或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劣药或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劣药或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一、两罪的主要区别。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的是劣药,须达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只要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二)两罪的量刑不同。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一)致人死亡的;

(二)致人重度残疾的;

(三)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六)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八)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九)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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