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岳品瑜刘四红)12月15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主办的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在京召开,此次论坛的主题是“立足金融为民弘扬科技向善面向‘十四五’的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在会上指出,建立更加有效的数据治理,对于推动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业安全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王兆星介绍,金融业是较早应用和发展数据的行业之一。年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是加强金融数据治理的有益探讨。但相较于金融科技发展步伐和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需求,当前的金融数据治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数据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直接决定数据的资源价值和可用性,是形成有效数据的基本要求,也是挖掘数据价值、扩大数据运用的重要前提。王兆星指出,但是目前金融数据来源广泛、内容庞杂,仍缺乏权威统一的定义和标准。不同组织和金融机构对同类数据口径的认知也存在很大的偏差,产生了大量同名不同义的数据,导致数据清洗成本高、碎片化,难以整合利用。一些机构数据失真问题比较突出,加大了风险识别、预警和早期干预难度。
二是数据挖掘和利用相对滞后。随着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并呈井喷式增长,金融机构可谓坐拥大数据的富山宝矿,但很多数据不能数尽其用,造成数据的浪费。在王兆星看来,有的金融机构缺乏数据挖掘能力,无奈出让数据控制权,甚至将信息科技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给第三方科技公司,使得金融业务独立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受到很大的影响;有的机构则严重依赖拥有丰富场景、数据模型和算法的第三方机构,面临数据收益分配和风险损失责任分担的不协同问题,缺乏机构法人、集团层面快速准确、跨机构、跨地区整合风险数据敞口的能力。
三是数据的流通和共享仍存在不少的障碍。数据的流通共享和重复利用对实现数据价值至关重要,是形成大数据的重要途径,割裂的数据将导致数据孤岛和数据垄断,破坏数据资源的关联性和协同效应。王兆星认为,当前金融数据流通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数据权属问题,数据权利边界不清、权益分配规则不明、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导致数据主体缺乏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的积极性。行业巨头对商业和数据价值高、公共属性强的数据形成一段的垄断,加剧了金融领域不公平竞争。另外,金融数据与专业数据的连通有待进一步加强,数据聚合效果有待进一步增强。
四是数据安全隐患较为突出。针对金融机构的网络攻击时有发生,网络安全防护和系统建设存在一定漏洞,面临数据泄露和损毁的风险。随着移动通信终端的普遍使用,居民衣食住行各方面的交易数据被实时全方位记录,个人信息透明化,信息过度采集,盗用、侵权使用的问题日益突出。数据流通过程中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五是将面临数据在国内外的跨界、跨部门流通难点。如何加强数据的跨境流通管理?就有一个数据治理的国际合作和一个数据的全球治理问题。这些问题目前还只是处在开始,仍然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仍然面临很多风险。特别是在数据的国际跨境流动方面,这种安全保障要求更高,且合作协调要求也更高。“所以在数据跨境流动同时,如何加强数据治理的国际合作,构建更加有效的金融数据全球治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王兆星称。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王兆星分享了关于经济数据治理的思考,包括加强金融数据治理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责,推动数据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入融合,实现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第一要强化数据的质量与管理,大力推进金融数据标准化建设,统一金融数据的规则和技术要求,促进金融数据规范定义、规范标识、规范使用,增强数据的可比性。加强金融机构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能力与业务发展风险状况相匹配,数据信息具有足够覆盖面、及时性和颗粒度,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质量监管规则,将数据质量情况作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评估考核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金融数据和披露信息造假等问题。
第二,要加强数据开放与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垄断。推动建立金融数据交易机制和共享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源,开展数据交易流通,逐步打破数据孤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金融同业间有关数据流通,数据开发技术的互助、合作和培训。推动金融数据共享、共用,加强金融数据与工商、税务、司法、商务等专业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展金融大数据资源。
第三,加强数据运用与监管。利用新兴技术搭建基于场景的数据平台,挖掘金融数据潜在价值,开展更具有适应性、普惠性、便利性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智能化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基于数据分析实现管理模式变革和业务流程的再造,破解风险管理的痛点,提高金融效率。
第四,进一步加强数据规范与法治。加快数据权属相关立法,明确数据定位,归属内容和范围,为数据开放共享、交易流通和权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按照数据权力归属确定可流通数据的范围和流通规则,确定数据权益在数据所有者、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理分配,防止部分市场主体凭借技术优势独占数据收益,加大数据垄断的治理能力。有效制止利用数据与相关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大数据杀熟、侵犯用户选择权的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访问、使用由市场主体产生,加工的具有社会公共属性的相关数据。
第五,加强数据安全与保护。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力度,超范围使用客户信息,严厉打击非法贩卖客户信息行为,清理金融业务中的不合规客户信息授权条款,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平衡好数据流转与信息保护的关系,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灾备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网络设施的安全要求,尽可能消除数据泄露的各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