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长沙某实业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在配电间。年3月29日的晚上,张女士经实业公司安排在配电间总机房值夜班,当晚九时四十许张女士通过配电间过道,准备去卫生间时遭遇李某以暴力实施强奸,在张女士极力反抗和挣扎下李某放弃强奸逃离现场。虽然强奸未遂,但是张女士因此患上了长期抑郁症,经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公司为其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事部门认为不算工伤。张女士随即提起诉讼,诉讼中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女士经诊断为适应障碍长期抑郁性反应。一二审法院均判定认为李女士构成工伤。
问法网律师认为,一方面,李女士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的过道上遭受性侵造成应急障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损害。通俗的讲所谓履行工作职责并不一定是在正式履行工作的过程中。比如在去上班的路上或者下班的路上遭受损害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遭受损害,因为上下班的路途中可以认定为是为履行正常工作的合理延伸。上班过程中上个厕所是人之常情,是再合理不过的,当然就应该认定为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另一方面,李女士因性侵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内的损害。大家不要以为只有身体上遭受的物质损害才属于工伤保险所说的损害,在工作中遭受的精神损害,也属于工伤保险的损害范围。问法网律师认为一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