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制定背景。
答:《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于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该条约要求各缔约方规定版权限制与例外,以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制定了《暂行规定》,并作为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暂行规定》将在一定期限内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版权秩序,同时积累更多实践经验,把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对阅读障碍者的支持落到实处。
问:《暂行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4个方面。
一是界定重要概念。保持著作权法中的“阅读障碍者”与《马拉喀什条约》中的“受益人”范围一致,实现著作权法中的“以无障碍方式提供作品”与条约中的“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有序衔接,用“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对应条约中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的“被授权实体”。
二是明确规则要求。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使用合法来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等要求,保证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和避免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此外,还明确应当遵守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标准。
三是规定主体资质。规定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具有与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提供、跨境交换业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制定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从事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许可的活动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向国家版权局进行告知性备案,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其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明确违反《暂行规定》导致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或刑事责任。社会公众可以对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问:阅读障碍者包括哪些人群?
答:根据《暂行规定》,阅读障碍者包括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视力残疾人包括盲人和低视力者;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参照《马拉喀什条约》,主要指由于大脑不能有效处理视觉信息、双手不能有效持书或翻书、眼睛不能有效聚焦或移动等原因,无法像无此缺陷或无此障碍者一样正常阅读的人。阅读障碍者定义是对《马拉喀什条约》受益人定义的简化表述,但其涵盖的人群范围与《马拉喀什条约》受益人一致。
问:什么是无障碍格式版?
答:根据《暂行规定》,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该定义是对《马拉喀什条约》无障碍格式版定义的简化表述。有些作品以通常方式或形式呈现时,阅读障碍者是无法感知或者能够感知却无法有效使用的,只有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将作品制作成其他版本才能满足阅读障碍者使用需要,这种作品版本就是无障碍格式版。
需要强调的是,无障碍格式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障碍格式版是对于阅读障碍者而言的,因为只有该作品版本才能满足其使用需求,大字版、有声版等无障碍格式版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也可以感知并有效使用,但对于这些人而言,不是无障碍格式版。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无障碍格式版提供给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或者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超出其合理需要,均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指哪些机构?
答:《暂行规定》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对应《马拉喀什条约》中的“被授权实体”,根据《暂行规定》,前者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常见的机构类型有出版社、图书馆、学校、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等,后者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暂行规定》还列明了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
问: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是版权制度重在平衡各方利益的表现。但是,合理使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即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了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和记录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提供情况的义务,以便著作权人和相关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鉴于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很可能是出版物、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暂行规定》还要求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提供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规定和标准。
《人民日报》(年08月15日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