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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26 20:25:00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于年4月7日到妇幼保健院妇科门诊就诊,主诉病史等在门诊病历上未记载,当天妇幼保健院的超声提示:盆腔积液,右侧附件囊性包块,考虑宫腔积液。按“功能(障碍)性子宫出血”给予裸花紫珠分散片、生血宝合剂、妇科止血灵胶囊口服。

年6月10日,刘某某在妇幼保健院行超声检查,提示:宫腔积液,月经异常,建议治疗后复查排除其它。年7月10日,妇幼保健院超声提示:月经异常,考虑宫腔积液,治疗后复查排除其它。

后行局麻人流+可视治疗,并给予头孢呋辛脂分散片和裸花紫珠分散片口服。年7月16日,病检报告诊断:镜下见宫颈上皮组织且轻度增生。未见子宫内膜组织。年7月18日,刘某某再次到妇幼保健院门诊,给予裸花紫珠分散片、宫炎康胶囊口服。

年9月17日,刘某某到xx医院镜检提示:宫颈菜花样改变。子宫附件彩超示:宫壁等回声,宫腔积液;年9月19日活检示:(宫颈)CTNⅢ累腺,局灶考虑浸润性鳞癌。

年9月22日,刘某某以“接触性出血2年”为主诉就诊于x医院,门诊以“宫颈癌?”收入妇瘤一科。既往“高血压”10余年,“脑梗塞”2年。年10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宫颈鳞癌IVA期。2、尿路感染。3、脑梗塞。

后分别于年11月5日-11月9日(出院诊断为:1、发热待查:尿路感染?败血症?2、宫颈鳞癌IVA期。3、膀胱瘘?4、脑梗塞。)、11月17日-11月21日再次在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呼吸衰竭。2、宫颈癌并多发转移。3、双肾积水并肾功能不全。4、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5、膀胱漏。6、脑梗塞。8、贫血)。年11月21日刘某某在院外死亡。

二、患方观点

于某学的妻子刘某某因下身出现不规则的流血现象,到被告求诊治疗,诊断结果为宫颈积液,仅给做了简单处理。患者回家后下身还是不规则的流血,在同年7月16日刘某某又一次到被告处做进一步检查,做清宫手术,医院复查。但把药吃完后仍不见效,后经熟人的劝说下,医院去做检查。

刘某某在9月17日到xx医院检查,于9月21日x医院出示检查结果为宫颈癌晚期,于9月22日住进医院妇瘤科。由于被告的误诊导致刘某某耽误了治疗最佳期,在饱受痛苦后,在年11月21日含恨去世,年仅55岁。

刘某某去世后全家人悲痛欲绝!年元月2日于某学和于某霏找到被告的负责人讨个说法,该医院领导让写材料送到市x路西段的x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未成。原告认为鉴定书结论认定被告承担轻微责任是避重就轻,有袒护被告之嫌疑。鉴于此因,在多次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原告依法方将被告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失,而且医疗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该患者死亡完全是因为自身多种疾病并发造成的,我们认为是不承担责任的。参照x市()14号赔偿医疗事故的通知,轻微责任的比例最多为10%。

四、医疗过错分析

1、诊治情况:医方从年4月7日至年7月18日对患者按“功能(障碍)性子宫出血”诊断不全面,按“功能(障碍)性子宫出血”治疗不规范;病理诊断不全面,有漏诊现象;门诊就诊记录书写不规范;医患沟通告知记录不到位。

2、由于未做尸检,根据临床资料推断,患者的死亡是由呼吸衰竭、原发高血压及脑梗塞、宫颈癌并多发转移、贫血等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

3、患者接触性出血病史2年、宫颈癌并多发转移、多脏器功能障碍且患方消极治疗等原因是造成其死亡的绝大部分因素。医方的过失行为可能从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宫颈癌的治疗,病程进展。

五、庭审意见

本院对x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予以采信,故对原告作为刘某某的近亲属要求妇幼保健院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及本案案情,妇幼保健院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为25%,即为.11元(.45元×25%)。

因本案经鉴定已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元由妇幼保健院负担。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情况,酌定为元,故妇幼保健院共应赔偿原告于某学.11元(.11元+元+元)。于某学主张的刘某某治疗期间其本人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x市妇幼保健院赔偿.1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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