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用益物权的生成机制关涉物权制度的架构和容量,蕴含着物权法理论创新的巨大潜能。就解释民法典颁行前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而言,“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但其未能超越既成“权能分离说”的固有范式,亦无法摆脱该范式的内在缺陷。民法典丰富了用益物权的种类,提供了以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和共享土地等要素资源的法实现方案。基于制度实践的转型升级,以“权利行使”为逻辑线索架构用益物权的生成机制,有益于弥合既有理论与中国实践的罅隙,提升理论的解释力,为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奠定学理基础。
关键词:权能分离权利行使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
作者简介:蔡立东,吉林大学教授、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长春)。
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土地为财富之母,地权制度是财富占有和分配秩序的核心,直接决定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结构和效能,构成经济制度的根基。基于此,我国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作出了明确限定,根据《宪法》《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国家和集体以外的其他任何主体不能取得并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有效巩固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捍卫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但着眼于以市场机制助推土地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实现,奠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所有权制度与传统大陆法系的所有权制度在功能上形成了明显的分野,后者负荷的土地流转功能在我国无疑主要由用益物权制度承担。在既定所有权制度约束下,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我国应更注重用益物权理论和制度的完善,用益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当更加丰富,功能应当更加强大。鉴于物权法主要规范基于不动产而发生的支配权,以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作为分析对象,由此得出的结论更能直击物权法理论的核心关切,并可推及适用于其他种类物权的生成。
在以所有权制度为中心的大陆法系物权法体系中,所有权为基础性权利,是用益物权产生的基础,用益物权被阐释为所有权部分权能与其本体分离形成的限制物权,此即解释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的“权能分离说”。“权能分离说”产生于解释土地私有制背景下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的理论需求,我国在继受该理论之初,虽然结合物权制度的中国背景进行了必要的改造和完善,形成了“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但由于没有充分重视自身与大陆法系国家在经济制度基础上的不同,对于既成学说的理论前提、问题意识缺乏细致深入的考证,也没有对其解释我国实践的适应性进行充分的反思,未能形成对所有权权能与其本体分离的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理论固有范式的成功超越。事实上,“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不仅内生着无法消解的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对民法典颁行前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特别是地役权制度,就很难做出合理解释。面对土地等要素资源共享的现代经济需求,其理论的解释力更是乏善可陈。民法典颁行后,物权制度较为明显的进步是:增设了居住权,作为新的用益物权种类;在农地用益物权制度中,增加了有关土地经营权的规范。用益物权具体种类的增加和内容的调整,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用益物权制度基本形成。以我国民法典全面实施为契机,审视既有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理论,为用益物权生成机制寻求更为科学的学理解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理论,统摄、指导物权立法和司法,实属必要。
一、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理论的谱系
作为限制物权,用益物权人支配的物通常为他人所有之物,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获得物的使用价值。与所有权人对物的完全支配不同,用益物权源自所有权,是不完全支配权。因应物权法实践的不断深化,需要从理论上厘清用益物权与处于基础物权地位的所有权的关系,解释用益物权缘何发生,存在哪些可能种类,具有何种权能,其相对于所有权的效力如何。围绕对这些问题的阐释,就用益物权的生成机制,形成了不同的理论。
(一)“所有权派生说”
用益物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虽然没有凝练出明确的物权概念,但以赋予权利主体对物的支配、利用以相应法律效力的方式确立了人对物的权利,这一权利被称为对物权。对物权之中,所有权是基础性权利,具有完整性、绝对性。其主体有权对物进行全面支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物,亦可以将物出租、转卖。随着罗马社会以及罗马家庭内部的分化:大批奴隶获得解放,成为可以取得独立财产权的自由民;妇女的家庭地位不断提高,大量无夫权婚姻产生。法律需要创设新型权利,保障解放后的奴隶、妇女获得对奴隶主或丈夫所有之物有保障的占有、使用。同时,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日趋复杂,利用他人财产的需求日益凸显,所有权制度已经难以独自满足社会发展的制度需求。用益物权制度应运而生,由此增加了权利资源的有效供给,所有权人得为他人设定利用自己所有之物的权利,他人由此取得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制度带来的理论问题是,如何从法理上解释用益物权的生成。罗马法认为,用益物权虽以所有权为基础,但具有独立性,所有权人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也不得在用益物上设立役权,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使。罗马法主张用益物权派生于所有权,但其权能优先于所有权的相应权能,构成对所有权的相应限制。罗马法虽将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纳入了学理的视野,但其理论是粗糙的,对于所有权如何派生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能缘何具有相对于所有权的优先效力,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理论解释。
(二)“概括权能分离说”
在德国物权法上,作为基础权利的所有权为抽象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性和全面归属性,其权能不仅无法穷尽列举,也不宜具体列举。《德国民法典》第条前段也没有将所有权的权能明确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具体权能。德国学界一般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使用权能与变价权能,所有权人可以自行使用所有物,取得相应收益,也可以通过转让所有物获得变价,还可以通过让别人分享使用物的方式行使和实现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即为了他人利益从其享有的完整的所有权中分离出使用权能或变价权能,使得他人取得一项物权性权利,但这项限制物权必须具有法定性。
相较于罗马法,德国物权法理论更为精致,其对用益物权等限制物权如何发生、限制物权权能缘何具有相对于所有权的优先效力的解释是:所有权的权能可分割,限制物权由所有权分离出的部分权能构成。德国物权法以结果为导向定义处分行为,从结果上看,限制物权之设定通过法律行为最终使所有权负担上了一项他物权,属于处分行为,是所有权人以权利负担限制其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负担尚无法厘定用益物权的设立与存续,从另一个角度看,限制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乃是从所有权人处分离出来的,负担和分离共同成就了用益物权的发生。所有权的“可分离性”源自:其一,基于生活经验,所有权人必然需要与他人分享其所有物;其二,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性和全面归属性使其具备进一步“分离”的可能性。在限制物权存续期间,所有权人不再享有限制物权范围内的权能。但所有权具有弹力性(elastisch),在权利负担消灭之后可以再次回复到圆满状态。
德国物权法肯定所有权的弹力性,为“权能分离说”的成立提供了逻辑前提。同时,该说立基于抽象所有权制度,未将所有权分解为具体的权能,“权能分离”必然是“概括的权能分离”。德国物权法理论带来的难题是:分离出用益物权的所有权是否还具有全面支配性和全面归属性,权能残缺的所有权是否还是所有权。未决的问题是:用益物权分离于所有权,其权能是否具有进一步分离、生成次级用益物权的可能。
(三)“具体权能分离说”
苏联民法认为,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下,所有权并非自然权利,其内容的确定根植于作为经济制度基础的所有制。以维护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目的和限度,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权人才对所有物享有具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依凭所有权,所有权人享有自主地(依自己的意愿)对物占有、使用和处分等具体权能,法律保障所有权人不以任何其他人或集体的权利为依据而拥有包含在被列举的具体权能中的可能性。其他财产权的主体(如作为占有和使用权主体的承租人)也可能行使这些权能,但不是完全依自己的意愿,而是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上述具体权能。所有权为原初的物权,而其他物权则是派生的、从属于所有权。
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抑制了要素资源的现实需求,苏联民法未发育出体系化的用益物权制度,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理论也较为简陋。为解释所有权与使用权等其他以物的占有、使用为内容的权利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形成了“具体权能分离说”,即所有权的占有、使用等具体权能与其分离,形成用益物权。该说以受到实证法裁剪的所有权及其权能的具体化为前提,明确了所有权派生出以物的占有、使用为内容的用益物权的具体机制,简单明了地厘定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但这一学说根植于计划经济体制,主要服务于国家对生产资料的全面控制,没有确立所有权的全面支配属性,抑制了用益物权的发育,压缩了民事主体利用公有物的法律可能性,无助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对物质资源的高效配置。
(四)“部分内容让与说”
《日本民法典》第条虽将所有权的权能抽象为使用、收益、处分,但不同于苏联,日本学界解释用益物权生成的主流学说为“部分内容让与说”。该说强调所有权的完整性,主张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人将所有权的部分内容让与他人的结果,否定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与其分离而形成的权利。所有权不是法律列举的使用、收益、处分等具体权能简单的相加,而是法律列举的所有权能以及法律没有列举的权能的综合体。“权能分离说”并不能真正解释所有权与限制物权之间的关系,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不是将构成所有权的权能与其分离,而是对所有权整体内容之一部分具体化之后的让与。如果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则根据混同规则,后者归于消灭。所有权部分内容具体化后与所有权相分离形成独立的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对所有权构成限制,所有权几乎变成无权能的“空虚所有权”,但是该限制也只是有限的限制,所有权必然恢复圆满状态,这构成了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部分内容让与说”的理论核心在于:其一,以所有权人对物全面支配的可能性为背景阐释所有权的权能。与德国物权法相同,该说主张所有权作为自物权,其权能不可穷尽,权利人对其所有物享有最完整的支配权,对物的支配形式具有无限的丰富性。其二,所有权权能不能与权利本体相分离。与德国物权法不同,该说认为权能是所有权的实质内容,如果权能与权利自身发生分离,所有权性质将发生根本变化。着眼于捍卫所有权的完整性,对所有权的认识应当基于整体性的视角,而企图利用解构方式揭开所有权本体面纱的做法注定具有片面性。其三,尊重所有权人在用益物权设定上的主体性。该说强调用益物权的生成源自所有权人的让与行为,确认了所有权人的意思对于用益物权生成的决定性作用。
两种“权能分离说”与“部分内容让与说”对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的不同解释,根源在于对于所有权是否具有完整性的不同认知。“权能分离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