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驾入刑十多年,被判刑高达万人,他们的儿女不应株连
昨日,一多年好友电话里非常内疚说:“对不起儿女,因自己酒后驾驶被法院判刑三个月,明年孩子想报考*校和警校,看了一下有关新闻和规定,心里非常难受”,笔者的朋友是一名优秀的企业家,每年参与助学和国家有大灾大难时总是挺身而出,捐款捐物,为人好客,平时爱喝点小酒,一次酒后驾驶,悔恨不已。据了解,身边有不少朋友有类似的情况。
自年5月1日,“醉驾”正式由之前的行*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时至今日,醉酒型危险驾驶入罪已近11年,据据AI财经社媒体和新浪网财经杂志等媒体公开报道资料信息显示,每年因酒后驾驶被判刑的有30多万人,目前中国有大约万人以上被法院判刑。面对这样一个不小的数字,每年有这么多人打上罪犯的烙印,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醉驾者,都是巨大的损失。
“每年将30万余人打上‘罪犯’的烙印,酒驾入刑10多年来,势必使数百万家庭陷入窘境,如果加上他们的家庭成员,这个群体多达千万以上。长此以往,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前科记录对于前科人员来说就是不治之症。以轻微罪醉驾为例,入刑11年来,获罪的有多万人,而且几乎都是青壮年,是家中经济支柱。而有前科记录后,这些人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和生存压力。如果只有入罪入刑,而没有前科消灭,只堵不疏,长此以往,弊端会日益突显。
其中,对于行为人来说,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醉驾”经历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受到限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仅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要被吊销驾驶证,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最为严重的后果是,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我国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教师法、公证员法、医师法等数十部法律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因此,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仅本人的一生受到影响,有关附随后果还不可避免地会“株连”子女。
而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每年因为“醉驾”等危险驾驶产生30多万罪犯,也并不是一件好事。因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多数被判处拘役刑,但是,在对其执行短期自由刑过程中,罪犯“交叉感染”的几率很大,增加了再犯罪风险。同时,罪犯越多,社会对立面越多,社会治理难度越大,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大。按照《刑法》第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是6个月的拘役,属于名副其实的轻罪。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对这个罪名适用缓刑的比例并不高,定罪免刑的情形更少,罪犯大多被判处实刑,在处理上较为严苛、有失均衡。酒驾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没有造成后果的,不应判刑,要与其他刑事犯罪要有所区别。近几年,每年都有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将‘醉驾’行为从危险驾驶罪中删除。
二、社会各界用人单位不应歧视有前科人员及其子女工作就业的权利
人非圣贤,孰能无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刑满出狱人员一朝过错,已经为自己曾经犯下的过错买了单,接受了应有的惩罚,只要改过自新,融入并回报社会,依然是一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打击犯罪的目的不只是单纯的惩治,而是治病救人,把一个错误的人引向正确的道路上来。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是采取鼓励与帮助的*策。但实践中此类人员就业被歧视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一味只顾及自己的小利益,忽视了整个社会的大稳定,不愿意接纳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使之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此类人员释放后,因身上的“污点”,而得不到社会、单位甚至家庭的接纳,势必有可能重操旧业,加之相当一部分人无一技之长,直接或间接造成刑满释放人员“生存所迫”重新犯罪。
刑满释放人员也是人,不是洪水猛兽,当他们被释放后,应将其视为普遍公民,使其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一经考核录用,就该依法进行管理与使用,不应被歧视,更不能因有犯罪前科而擅自解聘之。
许多人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歧视,最大的理由就是认为他们与社会上的普通公众不同,自建国以来中国有案底的人员至少有几千万人,加上他们的子女等起码超过1亿人,这一人群及其家庭在社会中的比重不容忽视。然而,长期以来,这一群体常常因其犯罪的历史而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待遇,许多单位和企业在招聘时歧视刑满释放人员,给他们的再就业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不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更增加了重新犯罪的风险和危害性。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罪犯,而是为了让罪犯不再犯事。超过追诉期的凶手尚且不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那些刑满出狱人员,受到了监狱的教育改造,他们回归到社会,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歧视他们呢?
刑满人员释放的管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