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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与量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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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假药的认定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p>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二)何谓生产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p>

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二、定罪与量刑

《刑法》第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药品刑事安全司法解释),量刑如下:

(一)酌情从重处罚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p>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p>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p>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四、不认定犯罪的情形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五、经典案例

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商议销售假药。李某某负责提供货源和客户,王某某负责包装、售后,王某某雇佣被告人戚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住处对药品进行加工、包装。后被告人李某某陆续将假药发往王某某居住地进行加工、包装和销售。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加工窝点现场查获扣押大量待包装或已包装的“盐酸贝那普利片”“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片”“阿司匹林肠溶片”等药品。生产、销售金额合计余万元。经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药品均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假药。

年1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7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追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年9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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