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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及其时代价值
——贺小荣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员、副院长。
法学论坛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民法典》合同编第条评释
——薄燕娜、李钟
薄燕娜,中国*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李钟,中国*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民法典》第条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依本条规定提起之诉讼均为确认之诉。解除权行使主体一般仅为守约方,本条不适用于情势变更与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解约通知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且非为要式。通知亦非强制性义务,解除之意思表示可得于裁判中作出。宜将异议权解释为诉权,可为解约方提起异议之诉提供支撑,进而通过双方诉权的内在限制来代替已被废弃的异议期限制度。
关键词
解除权行使 确认之诉 解除通知 异议权
机动车占有与所有分离时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规则
——陈龙业
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课题“运用司法解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批准号:19VHJ)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
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与所有相分离的情形在实务中普遍存在,有关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需要区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除了合法使用他人机动车的适用《民法典》第条、盗抢机动车的适用《民法典》第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要依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细化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规则,厘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对于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形,要注意区分实际交付与观念交付的不同,明确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情形不能适用《民法典》第条,而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第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明确出让人违约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规则。
关键词
机动车 非法占有 占有改定 相应的赔偿责任
强迫交易罪主体范围的再界定——从法发〔〕10号第13条切入
——王恰、邵新
王恰,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邵新,中南财经*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 要
针对刑法第条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范围,观点纷呈,学界与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此文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10号)第13条提出的法律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对此进行分析论证,主张交易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可以单独成为本罪主体,而不是仅仅存在于该罪的共同犯罪之中。
关键词
强迫交易罪主体 法律解释方法 说理
类型重塑与体系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路径
——贾银生
贾银生,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副导师,法学博士,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
本文系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基地重大项目“网络不法行为的刑事治理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SCEZD)的阶段性成果;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项目“网络服务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研究”(项目批准号FZFK20-07)的阶段性成果;西南科技大学博士基金“刑法体系解释研究”(20sx)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妥当刑事归责,需以技术功能上的层次分类为基础,从刑事*策、法域竞合、新型罪名适用上进行体系检讨。就其分类,宜采取“三层次分类法”予以重塑。就其刑事归责,因风险控制能力与监管义务的不同,首先精准调整指引出入罪解释的刑事*策。在此基础上,以“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具体规范目的是否一致为逻辑起点,结合违法判断的正向路径与法律效果权衡的逆向路径,来避免“以刑代罚”和民法典时代的“刑民倒挂”。更进一步,以技术功能为基础、以疑难争点为核心,实质性、个别化解释相应法定义务,分类、分情形厘定网络帮助行为的性质等,从而确保新型罪名适用的和谐。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帮助行为 刑事归责 类型重塑 体系协调
香港国际商事调解本质属性考——与内地司法实践交流及借鉴
——赖建国
赖建国,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香港CIMAI国际调解&国际仲裁培训师,法学博士。
摘 要
自愿性是调解的本质属性,它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必将引起业界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