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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注意啦这些食品类别不能随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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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该条款还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由各地自行监管。

?那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及界定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中没有给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

GB/T-《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在地方上,以浙江为例,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均做了定义,其中食品小作坊定义如下。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食品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

(二)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三)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小作坊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在监管方面,部分省市发布了多批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目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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