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许西北*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关于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问题历来是学者探讨的重点,也是认定过失不法从而判断过失犯罪成立与否的核心问题。既有的过失理论在认定过失实行行为时各有独特的方法和思路,比较有影响力的是以注意义务违反为核心来建构过失实行行为的新过失论和修正的旧过失论,但均因缺乏更具体化、更类型化的判断规则而遭遇困境。客观归责理论具备一套精细化的审查体系,通过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这一判准进行正面认定,并结合一系列归责排除情形作反面考察,能够更科学、准确地认定过失实行行为,从而进一步确定过失不法,使得判断过失犯罪成立与否的过程更加规范化、合理化。一、过失实行行为概述在大陆法系,通常将实行行为视作对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但是该定义被质疑笼统、抽象,不能为实行行为的认定提供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有学者认为应在形式定义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界定,并把犯罪实行过程中的现实危险性作为认定实行行为的关键要素,在满足形式条件的前提下,具备该关键要素即可认定实行行为成立,反之则不能。笔者赞同从形式和实质双重角度对实行行为进行定义,因为如果仅从形式上定义实行行为,在实际运用中会遇到障碍,即具备什么样的特点才能被认定为实行行为。加入实质的判断标准,可以使我们从行为表象中把握行为的本质,从而准确地析出实行行为。笔者认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是进行实质判断的重要依据,因为过失犯不具备故意犯那样完整的、类型化的构成要件,难以从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实质解释,但是过失犯必然侵害了法益或对法益造成了值得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