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洋挂号 http://m.39.net/disease/a_9183001.html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文根据实践经验及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观点,对该问题作如下整理分享:
一、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看被告人是否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看行为实施人主观有无罪过。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应从轻、减轻处罚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前者犹豫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正常,应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后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故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犯罪情节、手段、后果等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后者由于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尽管行为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但不是犯罪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有精神障碍,致使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明显削弱。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既有犯罪成分,也有病理性精神障碍因素。他们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只有部分缺损;其动机的相当成分是为了满足个人意愿。因此,这部分人既不是无责任能力人,也不是完全责任能力人,而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比如嫌疑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这种精神疾病属于常见的精神错乱的一类。这类精神病具有严重的人格改变,整体精神状态包括感知、思维、情感、意志多方面精神功能产生紊乱,其认知能力和情感、适应社会功能都产生了明显改变。认知能力欠缺,对行为后果难以预期;欠缺行为控制能力,不能像正常人那样很好适应社会生活,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精神障碍和行为混乱。这种精神分裂症在发病期间,有严重的精神异常,有整体状态的明显改变,存在人格及思维混乱、情感的冷漠、意志和行为的脱离常轨。但并不是精神生活每个方面都出现障碍,作为一个人的自我保护需要,常常是表现较好的,如对自己的饮食,对亲属和朋友的一般关系的认识等,对某些方面的利害关系也会有所顾及。因此,由于其主观上有一定的罪过,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疾病而削弱,其主观恶性有所减轻,因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减轻。
三、量刑
对于限制责任能力的的嫌疑人如何量刑,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很大,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所犯罪行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护国特别严重,应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