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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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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得到快速发展,服务范围逐渐拓展,服务内涵更加丰富。为指导各医疗机构规范地提供药学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地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5项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和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该《通知》立足于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分别给出了不同药学服务的定义,明确了适用医疗机构的范围,规定了提供相应药学服务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以及服务对象、工作内容、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等。

附件1:

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药学门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药师在门诊为患者提供的用药评估、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一系列专业化药学服务。

一、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药学门诊纳入医疗机构门诊统一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药学门诊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并为药学门诊提供相应软硬件支持。

(二)人员要求。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当对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进行条件审核,由本机构医疗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

2.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三)软硬件设备。药学门诊应当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管理,药师可以查询患者诊断、检验检查、用药等诊疗记录,并记录药学门诊相关信息。药学门诊应当符合诊室的硬件设施要求。

二、服务管理

(一)服务对象。药学门诊服务对象主要是诊断明确、对用药有疑问的患者,可以包括:

1.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接受多系统药物或多专科治疗的患者;

2.同时使用多种药物的患者;

3.正在使用特定药物的患者,特定药物包括:特殊管理药品、高警示药品、糖皮质激素、特殊剂型药物、特殊给药装置的药物等;

4.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等;

5.疑似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

6.需要药师解读治疗药物监测(如血药浓度和药物基因检测)结果的患者;

7.其他有药学服务需求的患者。

(二)工作内容。药学门诊服务内容包括了解患者信息、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提供用药咨询、开展用药教育、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1.了解患者信息:通过询问、查阅患者病历等方式,了解患者用药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年龄、性别、职业、住址、文化程度、医保等)、健康信息(个人史、家族史、生育史、既往史、现病史、生活习惯等)、用药信息(用药史、药品不良反应史、免疫接种史等)、需求信息(药物治疗、健康状况、药学服务等)等。

2.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根据患者用药后的反应等,可从药物治疗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依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基于循证证据及患者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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