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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贾健余燕娟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刑法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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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刑法保护

——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

《人权》是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的、国内第一份人权学术期刊,创刊于年。

贾健

西南*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余燕娟

西南*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人权》年第1期 为方便阅读,脚注从略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以负责任的态度回应了公民教育领域的制度需求,通过第32条补充了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刑法保护条款。当前,通过内部处分、行*处罚、经济赔偿或补偿为主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仍不足以阻却相关主体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二次保护法”的角色定位是导致刑法无法有效介入公民受教育权领域的观念障碍。受教育权法益与现有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之相当性是刑法发挥“最后手段法”功能介入教育权纠纷的正当性根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明确前置法并完善针对受教育权的责任条款;突破刑法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谦抑观念;适时扩充《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的行为类型。

关键词:受教育权 功能补位 二次保护法 积极刑法观 规制路径

公民受教育权对公民人格的完善、人生价值的自我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实质是个人汲取知识、充实自身、提升内涵并形成特定性格以适应社会发展,获得公平竞争的权利。可以说,受教育权既是个人获取生存技能的基础,又可以认定为是自我价值定位的前提。作为一项公民必备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程度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国家教育法发展的重要指标。在司法实践中,自年齐玉苓案以来,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件在我国仍时有发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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