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门治疗白癜风医院 https://mjbk.familydoctor.com.cn/bjbdfyy_ks/年2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东死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上诉人刘东驾驶自己的宝马轿车沿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无法接受投资失败的现实,突然加速、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五惠路劳动公园北门人行道斑马线过马路的行人,造成五人死亡、二人重伤、四人轻伤、二人受伤。之后,刘东驾车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追尾一厢式货车后停下,刘东弃车逃离现场,于当日下午归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刘东因投资失败,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加速行驶,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人行道过马路的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及他人财产损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社会危害和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先从情感角度解读: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其中使用了“特别”、“极其”这些词语,进一步说明了此人的犯罪情节有多么严重,已经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罪无可恕!这种为了宣泄个人情绪,将那么多人的生命视如草芥的漠视,我们已不能用普通人的思维去看待他了,唯有用道德的唾沫将它淹没,用法律的刑罚将它灭失,才能聊以告慰!!
再从法律角度解读:《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几个罪名并列放在一起,意义就是该罪采用的危险方法要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具有相当性,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并造成了重大人员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笔者:二审就是略微拖沓了点,让他活到过年真是便宜他了,不杀不足以告慰无辜死难者的冤*,希望尽快死刑复核,正月之内给这个laji一个了断。既然题主要从法律角度解读,我就分析一下吧。根据刑法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一审判处刘东死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审维持原判合法,合情,合理。之所以本案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原因在于刘东之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生命权,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庆幸有死刑。我其实挺不理解他不服的。我以为他当初作出那么冲动的举动,造成5死、多人受伤的行为时,就已经不想活,做好死的打算了,没想到现在还不服上诉,意思是,我撞死那么多人是无辜的,因为我心里苦,因为我投资失败,我才是最惨的,至于别人的生命是什么无所谓?真的,如此草菅人命,觉得自己才是世上可怜的人,别人的生命都无所谓,即便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在他眼里他自己才是可怜的,自己投资失败才是可怜的。并且觉得自己罪不至死,情有可原。这样的人是真的自私、冷漠。
或许,他上诉的原因仅仅是怕死,所以想要延迟死亡执行的时间。现在知道害怕死亡了,那那些无辜被撞的人呢?你的生命是生命,别人的就不是了?用极端的方式发泄情绪,伤害那么多无辜的人。我很好奇,那些鼓吹西方取消死刑的人,现在怎么看?如果取消死刑,这个案子怎么判?对于那些死者及其家属公平吗?如此引起民愤,如果不是死刑,怎么能服众,怎么收场?有死刑,都能这么妄为,如果没有死刑,是不是在这种人眼里,情绪发泄损伤人命更不在乎了?虽然死去的是5个人,但是我可是投资失败啊?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因为自身遭遇不公、不幸后报复社会的犯罪,因为多是个人独自实施,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独狼式报复社会型犯罪[1]。此类犯罪由于绝大多数都是单人实施,且犯罪人基于心理缺陷或障碍,也基本上不会在社会交往或日常生活中暴露自己想报复社会的犯意,极难提前察觉,预防和防范难度不是一般的大。要知道,我国十四亿人口基数本来就大,存在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的人必定不在少数。据年数据,患有严重精神和心理障碍疾病的患者达多万,患有不同程度精神或心理障碍需要专业人员干预的人数近2亿。
在引发心理疾病的诸多因素中,我国抑郁障碍为主的心境障碍和焦虑障碍患病率呈上升趋势,心境障碍患病率是4.06%,其中抑郁障碍3.59%,焦虑障碍患病率是4.98%[2]。按照民航安全管理里很重要的“海恩法则”(即: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起未遂先、起事故隐患),形势似乎突然就严峻起来,好像我们身边到处都是择人而噬的独狼在游荡。但是我们也没有必要给自己制造焦虑和恐慌,人类毕竟是会自我调节心态、适应困境逆境的,也能在逆境中成长磨砺,不见得每个遭受不公不幸的人都会蜕变成独狼。
其实没什么好解读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死刑的。他是主观故意的,他不是什么操作失误导,突然头疼之类的,他就是报复社会,就是蹦着杀人去的,而且是五条人命,所以必须死刑啊。他要不死,药家鑫不就白死了?央视有一个普法节目是用古代案子说现在的法律的,有一集我记得是说在唐朝,有一个江浙富商因为大雨,他的十车布匹湿了,用碳火烘干时不小心,一把大火全没了。然后他喝醉后驾马车冲进长安集市,压死了两个妇女和三个小孩,这个富商被判斩首示众。后来行刑官没有让刽子手砍头,让侍卫和刽子手退下,围观的老百姓直接冲上去食肉啃骨了。
是不是感觉案情有点类似对吧,所以说从古至今,我们的老百姓都是十分痛恨这样的恶贼的。话说回头,他造成严重后果之后,他逃逸了,讲道理,报复社会之后不是应该原地等死么?他不等死,他逃逸了,一审死刑他上诉了,这说明他只想报复社会,他不想死——懦夫。从人民情感而言,他也必须死,而且要不得好死,现在居然留下让他过年了,我希望高院复合快一点,春节过了,不能让他过二月二吧。无论从法律和人民情感方面,他都必须死。
有件事值得注意,我们过马路的时候,常常觉得一堆人一起过马路,浩浩荡荡的好像有安全感,但其实完全是幻觉,一辆车冲过来,多少人都像纸片一样脆弱,而且这种情况比独自一人过马路更危险,哪怕反应过来,想跑,前面的人都可能挡住前路,导致躲避失败。红绿灯是给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人用的,过马路的时候,要按照并不是所有人都会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保持警觉,
如果你看了很多交通事故的视频,会发现别说正常过马路不安全,连走在马路边上的人行道上也不安全,车辆在正常行驶状态,肯定不会越界,但发生碰撞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冲上人行道也会发生,过马路,走路边的人行道,不要带耳机,不要打电话,总之不要把注意力都给分散掉,那样有突发情况,可能听不见,反应不过来,还有前段时间看过有个新闻,高层建筑外墙装空调外挂机,安装师傅手一滑,电钻掉下去了,砸到了一个婴儿车里的小孩,才1岁多,当时就不行了。昨天甘肃的马拉松,21人遇难,生命真是太脆弱了,真的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