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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终本可以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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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了可以终本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简称“《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终本应当符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的条件。

终本的实质标准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要调查,线上线下调查需要时间保障,终本需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有其合理性,是应当坚持的原则。

但对明显符合终本实质要件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律要求“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才能终本,未免过于机械,影响执行效率,应当允许例外。比如,某一被执行人在某一法院有一件执行案件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后,短时间内又有针对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无新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后一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几乎无需调查即可确认。应当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后一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未满三个月,也可以终本。

但应然却非实然。现在没有可以适用的终本可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限制的例外规定。

绝对地,有人认为佳哥又在睁眼说瞎话——不是明明有一个文件白纸黑字地写着终本可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的限制吗?

此话的确不假,佳哥记得,那文件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简称《规范近期执行工作通知》,其中“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部分”规定,“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但佳哥认为,绝不可用《规范近期执行工作通知》中与《终本规定》不同的规定指导当前乃至以后的终本工作!

为何?《规范近期执行工作通知》的目的不是为了规范“近期”的执行工作吗?何为“近期”?文件出台后一两个月叫近期,三五个月可以叫近期,一年之后甚至三五年之后还叫近期吗?

佳哥以为,《规范近期执行工作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因此,其中的“近期”只能解释为“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前。“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已经不是“近期”,用《规范近期执行工作通知》中终本可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的规定规范当下乃至以后的终本工作,没有说服力。目前仍然只能依据《终本规定》终本,概需符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的条件,没有例外规定。

既然应当有终本可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限制的例外规定,就只有寄希望于修改《终本规定》或通过新文件等办法了,在其中规定特殊情形下终本,可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的限制。当然,既然是例外,理应从严把握,可以明确规定允许例外的特殊情形。并且,在这些特殊情形下终本依然要符合终本的其他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

坚持终本需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的原则,允许例外,允许特殊情形下自立案之日起未满三个月终本,既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有效防范《规范近期执行工作通知》所极力避免的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本程序的行为的发生,又能兼顾执行效率,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要求。

最后强调一点:允许终本可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的限制,是心愿,但当前没有可以适用的司法文件规定,还不可以。在新的司法文件出台之前,终本通通还需要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的条件限制,这是规范化执行的必然要求。

一家之言,未必有理,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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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

责任编辑:微视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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